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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人民公正党章程

     第七章:党员的权利与义务

  • 7.1 党员的权利如下:
    • 7.1.1 党员可根据党章,发表意见、投票、选举和被选或被委任,以担任任何党职。但选举权不能转让。
    • 7.1.2 任何未依据党章缴付年捐的党员,不享有在该年度,7.1.1条款赋予的权利。
    • 7.1.3 任何党籍被暂停或被中止者,将失去条款7.1.1赋予的权利,截至党籍被最高理事会恢复为止。
    • 7.1.4 无论在任何党章条款下,若任何党员被法律禁止担任任何社团职位,或由于被采取纪律行动而被禁止担任职位,将不能被提名参选任何职位(如果已当选或被委任,将自动失效)。
    • 7.1.5 党员可转换支部,唯须符合下列条件:
    • 7.1.5.1 填写转换支部表格,内含申请人、原属支部和新支部资料,同时获得原属支部和新支部主席的签名核对。
    • 7.1.5.2 若在呈上转换支部申请表格三个月后,仍未获得任何书面通知,申请人可直接向总秘书提出申请。
    • 7.1.5.3 在完成所有程序后,最高理事会的决定将是最后决定。
  • 7.2 党员被禁止:
    • 7.2.1 同时成为超过一个支部的党员。
    • 7.2.2 同时担任超过一个支部的职位。
    • 7.2.3 在相同的支部或区部,同时担任查账和其他职位。
  • 7.3 党员的义务:
    • 7.3.1 坚守党的政策,实践党的目标。
    • 7.3.2 出席会议及参与活动。
    • 7.3.3 执行党付予的工作,服从党的指示与纪律。
    • 7.3.4 支持参加国、州选举的党候选人。
    • 7.3.5 为社会服务。
    • 7.3.6 服从所有最高理事会的决定。
    • 7.3.7 缴付年捐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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