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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公正党章程 |
第十八章:最高理事会的责任
- 18.1 与其他组织共同在政治或其他适当事项上努力,以加强本党。
- 18.2 接受入党申请,包括由区部推荐,或直接呈交给最高理事会的入党申请;接收如9.6条款所述,通过支部递交给区部,再由区部递交总部的党员费;决定缴交党员年捐的日期。
- 18.3 在与有关州属的联委会主席商讨后,挑选参与国会和州议会选举的候选人。
- 18.4 向常年代表大会提呈年度报告及已获查账稽查与核准的财政报告。财政报告的副本需在大会召开十四(14)天前,寄交予所有符合资格出席大会的代表。寄发财政报告给各区部代表的工作,由各自区部办事处负责。
- 18.5 暂停、开除或吊销党员的党员籍。
- 18.6 设立州联委会及确保其运作,在必要时,可暂停或解散之。
- 18.7 在事先获取社团注册官的允准下,成立区部和支部;在必要时,可暂停或解散有关区部或支部和/或执委会,并决定重组和/或新执委会选举。
- 18.8 成立各局和特别小组,以执行最高理事会认为必要之任务或活动,并制定相关的条例和规定。
- 18.9 负责成立纪律委员会和投诉委员会;从具备威望与没担任任何党职的人选中,挑选及委任委员会的成员。
- 18.10 执行纪律委员会和投诉委员会对牵涉撤销担任州联委会、区部和/或支部党职的党员纪律过失的议决。同时,也可委任其他党员代摄该职务,任期将由最高理事会决定。
- 18.11 执行纪律委员会和投诉委员会对暂停或撤除某党员党籍的议决,此决定是最后决定。
- 18.12 在不违反纪律委员会的权限下,解决在州联委会、区部和支部发生的争端,最高理事会的任何决定将是最后决定。
- 18.13 订立条规以成立选举委员会,规范及监督各级党职之选举,并成立其他相关的工作小组。
- 18.14 任何最高理事如果连续三(3)次缺席最高理事会会议,最高理事会有权力撤销该最高理事的职务。
- 18.15 确定开销预算、建议支票签署人及决定存款地点。
- 18.16 委任信托人,以管理党的产业;及在必要时,随时中止信托人任务。
- 18.17 除了上述事务,采取任何适当措施,以确保党运作的完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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