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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公正党章程 |
第十四章:最高理事会
- 14.1 在常年代表大会的权力与委托下最高理事员会是执行党事务的机构。最高理事会有权代表常年代表大会执行工作,所有的工作必须知会常年代表大会。
- 14.2 最高理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:
- 14.2.1 一名主席
- 14.2.2 一名署理主席
- 14.2.3 七(7)名副主席,包括青年团团长和妇女组主席,其余五(5)名副主席中,三(3)名在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,二(2)名在最高理事会的同意下,由主席委任。
- 14.2.4 一名总秘书
- 14.2.5 一名总财政
- 14.2.6 一名宣传主任
- 14.2.7 四(4)名副总秘书
- 14.2.8 一名副总财政
- 14.2.9 二十(20)名在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的最高理事
- 14.2.10 每一州属和联邦直辖区的联委会主席
- 14.2.11 一名青年团署理团长和一名妇女组署理主席
- 1 4.2.12 七(7)名由主席委任之最高理事
- 14.3 所有最高理事的任期为三(3)年。最高理事选举由区部代表在代表大会上,以秘密投票方式选出。
- 14.4 若发生主席职位悬空,最高理事会可委任任何一名最高理事填补此空缺以代摄主席职责。
- 14.5 若主席、署理主席和副主席们同时辞职,或基于任何原因无法执行职务,最高理事会有权委任任何党员填补,直至举行常年代表大会。
- 14.6 若三分之二(2/3)或更多的最高理事辞职,则最高理事会将解散,议长或副议长或其中一名最高理事须在六十(60)天内召开特别代表大会,以委任新的最高理事会,及决定新任最高理事会的任期。
- 14.7 最高理事会每三(3)个月至少须召开一次会议或;
- 14.7.1 在主席的意愿下于任何时候召开,或
- 14.7.2 在至少二分之一(1/2)最高理事的书面要求下召开。
- 14.8 最高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少于最高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(1/2),会议通知须在七(7)天前发出。
- 14.9 若有最高理事呈辞或被最高理事会中止职务,最高理事会可在会议上委任任何党员代替其职务。
- 14.10 若有任何最高理事的行为被发现违反党政策及损坏党名声,在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二(2/3)最高理事的同意下,最高理事会可在会议上中止该名最高理事的职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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