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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人民公正党章程

      第二十七章:支部

  • 27.1 最高理事会有权成立支部,唯须先获得社团注册官的批准;最高理事会也可在事先参考区部执委会意见及和区部执委会商讨后,暂停或解散支部。
  • 27.2 支部必须拥有至少十五(15)名党员,才可成立。
  • 27.3 支部常年代表大会需依据25.12.5条款每年召开一次,此大会须最迟在区部常年代表大会召开十四(14)天前进行。支部特别代表大会可在获得二分之一党员的书面要求下召开。若支部秘书没有在十四(14)天期限内召开大会,则区部执委会应召开此支部特别代表大会。
  • 27.4 支部常年代表大会的法定人数是十(10)名注册和有缴交年捐的党员。代表大会的通知书和议程需在会议召开十四(14 )天前发出。
  • 27.5 支部常年代表大会的责任:
    • 27.5.1 讨论提呈区部常年代表大会的政策提案。
    • 27.5.2 检讨支部执委会的工作。
    • 27.5.3 设定对人民有益的工作计划。
    • 27.5.4 依据28.2条款选出执委。
    • 27.5.5 每三(3)年一任,遴选议长、署理议长和二(2)名查账。
    • 27.5.6 选出出席区部常年代表大会的代表;在大会外选出的代表或之后的任何更动都属无效。
    • 27.5.7 在党选举年度,提名参与竞选区部执委的候选人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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