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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人民公正党章程

      第二十八章:支部执委会

28.1 支部执委会须包括以下成员:
28.1.1 一名主席
28.1.2 一名署理主席
28.1.3 一名秘书
28.1.4 一名财政
28.1.5 一名青年团团长和一名妇女组主席
28.1.6 一名宣传主任
28.1.7 七(7)名在支部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的普通执委
28.1.8 二(2)名由支部主席委任的普通执委
28.2 主席、署理主席和七(7)名支部普通执委,须每三(3)年一任,在支部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。青年团团长和妇女组主席将每三(3)年一任,在各自(青年团和妇女组)的代表大会上选出。
28.3 一名秘书、一名财政、一名宣传主任和二(2)名普通执委将由支部主席在支部执委会的同意下委任;他们的任期为三(3)年,呈辞或被支部主席中止职务者除外。
28.4 支部普通执委之职不会因其在28.3条款受委而悬空。
28.5 支部执委会须至少每二(2)个月召开一次会议;或
28.5.1 在支部主席认为需要时;或
28.5.2 在三分之一(1/3)支部执委的书面要求。
28.6 若支部秘书没有依据28.5.2条款,在要求提出后十四(14)天内召开会议,则提出要求的执委可自行召开会议,唯所有支部执委须受邀出席会议。
28.7 会议法定人数为执委总数的三分之一(1/3)。
28.8 若支部主席呈辞或被撤职,署理主席将代摄其职务;若署理主席也呈辞或被撤职,则其中一名执委可被委任以代摄主席职务。
28.9 若主席和署理主席缺席执委会会议,其中一名出席的执委可受委,以主持会议。
28.10 支部执委的职责:
28.10.1 主席:
28.10.1.1 负责支部的妥善运作。
28.10.1.2 委任一名秘书、一名财政、一名宣传主任和二(2)名普通执委,并对他们的表现负责。
28.10.1.3 负责支部执委与成员的运作。
28.10.2 署理主席:
28.10.2.1 协助主席的职务。
28.10.2.2 在主席缺席时,主持区部执委会会议。
28.10.3 秘书:
28.10.3.1 直接向支部主席负责。
28.10.3.2 负责支部秘书处之运作,及作为主要行政人员。
28.10.3.3 向支部主席汇报所有支部秘书处的行政工作进展。
28.10.3.4 负责确保支部执委会会议及支部代表大会顺利进行。
28.10.3.5 准备支部年度报告。
28.10.3.6 召开支部执委会会议。
28.10.4 财政:
28.10.4.1 负责支部财务的妥善运作。
28.10.4.2 准备及向支部执委会提呈财政报告。
28.10.4.3 每年至少一次,向支部执委会汇报支部财务、产业及信托人状况。
28.10.5 宣传主任:
28.10.5.1 负责支部的党宣传活动。
28.10.5.2 向支部执委会汇报支部的宣传工作。
28.10.6 青年团团长:
28.10.6.1 执行制定在青年团条规下的职务。
28.10.6.2 协助支部主席的职务。
28.10.7 妇女组主席:
28.10.7.1 执行制定在妇女组条规下的职务。
28.10.7.2 协助支部主席的职务。
28.10.8 普通执委:
28.10.8.1 执行在支部执委会会议上授予的职务。
28.11 支部执委会的责任:
28.11.1 执行最高理事会和区部执委会的指示。
28.11.2 加强党员间的联系和鼓励互助的精神。
28.11.3 向党员鸠受年捐。
28.11.4 研究与通过区部执委会向最高理事会提交入党申请。
28.11.5 向支部代表大会提呈年度报告,及已由查账稽查及核准的财政报告。
28.11.6 在支部代表大会至少七(7)天前,寄发财政报告予党员。
28.11.7 提交已在支部代表大会通过之会议议案、年度报告和财政报告予总秘书。
28.11.8 针对党员的纪律过错,以书面方式通过区部向纪律委员会报告,以让党采取适当行动。
28.11.9 决定开销预算,建议签署支票人选及决定存款地点。
28.11.10委任信托人,及在必要时,随时中止信托人任务。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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