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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公正党章程 |
第十三章:代表大会
- 13.1 代表大会可分为以下两类:
- 13.1.1 常年代表大会
- 13.1.2 特别代表大会
- 13.2 代表大会是本党最高权力机构;党务的运作以党章和条规所赋予的权力为准则。
- 13.3 常年代表大会须在每年6月结束前的任何日期,或任何由最高理事会决定的日期举行,唯不可超过前一届代表大会18个月。
- 13.4 常年代表大会的法定人数是符合资格的党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(1/3)。
- 13.5 常年代表大会的任务包括:
- 13.5.1 通过前度常年大会议案。
- 13.5.2 通过年度财政报告。
- 13.5.3 每三年一任,投选一名议长和一名副议长。
- 13.5.4 每三年一任,投选最高理事会。
- 13.5.5 每三年一任,投选两(2)名查账。
- 13.5.6 讨论区部提呈的动议事项。
- 13.5.7 决定党政策。
- 13.5.8 检讨最高理事会的工作。
- 13.5.9 其他由最高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- 13.6 常年代表大会的出席者应由下列人士组成:
- 13.6.1 一名议长和一名副议长。
- 13.6.2 最高理事(如14.2条款列明)。
- 13.6.3 区部主席、区部署理主席、区部副主席、区部青年团团长、区部妇女组主席和在区部代表大会上投选的五(5)名代表。
- 13.6.4 在个别代表大会上投选的三十(30)名青年团代表和三十(30)名妇女组代表。
- 13.7 所有在13.6.1, 13.6.2, 13.6.3和13.6.4条款下列明的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权;他们也可参与任何常年代表大会上的决策。
- 13.8 召开常年代表大会:主席或总秘书或议长须在会议举行前三十(30)天,寄发会议通知书予各区部。
- 13.9 特别代表大会可基于以下其中一个理由召开:
- 13.9.1 主席之意愿。
- 13.9.2 不少过三分之二(2/3)的最高理事的书面要求。
- 13.9.3 二分之一(1/2)符合资格出席代表大会的区部代表的书面要求,但这些区部必须已针对相同议题举行各自的特别代表大会。
- 13.10 根据13.9.3条款召开的特别代表大会,其会议通知书必须由总秘书签发。若总秘书没有在接获区部要求的十四(14)天内发出通知书,则特别代表大会将由议长或副议长召开;若议长或副议长在接获要求特别代表大会的二十八(28)天内仍未发出通知,则要求召开特别代表大会的区部可在邀请所有代表出席的情况下,自行召开特别代表大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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