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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人民公正党章程

      第十二章: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

  • 12.1 党可拥有产业,无论是固定或流动资产;也可作任何最高理事会认为适宜的投资。
  • 12.2 任何固定资产形式的土地和属总部的产业,须以党的名字或信托人的名字注册。州联委会、区部和支部所拥有的固定资产,则必须在各级的党名字下或各级的党信托人的名字下注册。
  • 12.3 每一项流动资产必须在信托人的名义下注册与持有。最高理事会和各级委员会可委任任何党员或公司作为信托人,信托人资格也可随时被中止。
  • 12.4 买卖、抵押、转移、典当或租借以土地和房产形式的产业,或投资的权力属最高理事会。州联委会、区部和支部,在最高理事会同意下,拥有同等的权力。
  • 12.5 最高理事会有权制定任何条规,以执行第十二章的规定;也有权转移产业持有权予12.2条款允许的任何人士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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